一起電梯定期檢驗案例引發的思考
近日,檢驗員在對某酒店一臺在用電梯進行定期檢驗時發現,在檢修狀態下,不管電梯向上還是向下運行,運行停止時驅動主機都會發出異常聲響和振動,而正常運行時卻不會出現這種聲響和振動。此外該電梯曳引輪的其中一個輪槽磨損嚴重(但鋼絲繩尚未接觸到曳引輪輪槽底部)。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員針對上述兩個問題向使用單位出具了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依據是《TSG T7001-2009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以下簡稱《檢規》) 附件A 的2.7(2) 驅動主機工作時無異常噪聲和振動;2.7(3)曳引輪輪槽不得有缺損或者不正常磨損;如果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
經現場仔細核查分析,該電梯是1995 年生產的老舊電梯,由于使用年限較長,驅動主機與底座的減震墊出現老化,電梯正常運行時驅動主機會根據相關指令提前減速,在驅動主機停止運行的瞬間制動器同時動作(簡稱零速抱閘),由此造成的振動很小,減震墊仍然能起作用,故不會出現異常聲響和振動。而檢修運行時制動器緊急制動使驅動主機突然停止,老化的減震墊承受不住巨大慣性作用,從而發出異常聲響和振動。此外在對井道進行檢驗時發現繩槽磨損嚴重所對應的鋼絲繩張力明顯小于其他鋼絲繩,咨詢使用單位得知,電梯維保單位一年前更換了該電梯的全部鋼絲繩。由此判斷該輪槽磨損嚴重的原因是在更換曳引鋼絲繩后沒有調整好各鋼絲繩間的張力,進而使鋼絲繩受力不均,最終導致其中一曳引輪輪槽磨損嚴重。
然而業內對該電梯存在的上述兩個問題爭論不一,一種觀點認為:1、《檢規》描述的是驅動主機工作時無異常噪聲和振動,該梯只有檢修運行時在停梯時出現振動和異常噪聲而正常運行時沒有出現異常噪聲和振動,檢修運行不屬于電梯的正常運行狀態,即該條款不適用于電梯檢修運行狀態。2、曳引輪其中一輪槽磨損嚴重,是由于曳引鋼絲繩張力不均勻導致的,只需重新調整鋼絲繩張力然后按照《檢規》8.9、8.10、8.11 項要求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試驗結果發現雖然其中一曳引輪輪槽磨損嚴重,但電梯的曳引力仍然滿足要求。因此該電梯正常運行時是滿足《檢規》要求的,無需進行更換減震墊和曳引輪。
另一種觀點認為:1、《檢規》中提到的“驅動主機工作時無異常噪聲和振動” 實際就是指驅動主機運行的時候,那么不論電梯是正常運行狀態還是檢修運行狀態,對于驅動主機來說都是運行狀態,也就是說電梯檢修運行狀態屬于驅動主機工作的一種狀態。而對于曳引輪輪槽的磨損,根據《GB/ T31821-2015 電梯主要部件報廢技術條件》4.2.4 的要求,曳引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視為達到報廢技術條件:(1) 繩槽磨損造成曳引力不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2) 繩槽有缺損或不正常磨損;(3) 出現裂紋。很明顯,該電梯曳引輪已經達到報廢要求。因此該電梯需要進行更換減震墊以及曳引輪,并且更換曳引輪屬于重大修理。
筆者認為,對于第一個問題,將驅動主機工作理解為驅動主機運行的話,那問題的關鍵就是電梯檢修運行狀態是否屬于電梯運行狀態。參考《GB7588-200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技術規范》14.2.1 電梯運行控制的有關要求,電梯運行控制包括正常運行控制、檢修運行控制、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對接操作運行控制。由此可以理解為電梯運行包括正常運行、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等,所以說不論電梯是正常運行狀態還是檢修運行狀態,都屬于驅動主機工作狀態。因此,該電梯是不符合《檢規》附件A2.7(2)要求的,應更換減震墊。而第二個關于曳引輪輪槽磨損要求的規定,前一版本《檢規》附件A 2.8(3) 是這樣描述的:曳引輪輪槽不得有嚴重磨損(適用于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如果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應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新版的《檢規》把“嚴重磨損” 改成“不正常磨損”,一方面曳引輪輪槽磨損是否嚴重難以定量衡量,造成現場檢驗時難以客觀判斷,但對于曳引輪磨損不嚴重若各輪槽不是均勻磨損時只要對比各輪槽就很容易判斷是否出現不正常磨損;另一方面只要曳引輪輪槽出現不正常磨損,肯定會很快導致嚴重磨損。由此看出新版《檢規》對曳引輪輪槽磨損的要求更嚴格,只要出現不正常磨損,不管曳引力驗證試驗是否符合要求,都應更換。
通過對上述兩個問題的探討,一方面使我們對《檢規》相關條文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時也要求檢驗員在進行電梯檢驗工作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提出的整改意見要有依有據,嚴格按照《檢規》要求進行檢驗。